旅游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发布日期:2016-01-21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游览、生产、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充分合理地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的多种功能需求,使各功能区之间互相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1.功能分区
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及森林公园的地域特点、发展需要,可因地制宜地进行功能分区,分为三类大区、共十类小区。
(1)森林旅游区
1)游览区。为游客进行游览观光、森林游憩的区域,是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2)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弥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及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3)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4)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5)休、疗养区。主要供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6)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地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7)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生产经营区
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3)管理生活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居民生活区。
2.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的确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确定森林公园的合理游憩承载力,即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某一森林公园的最佳环境容量。确定环境容量既能对风景资源提供最佳保护,又能使尽量多的游人得到最大满足。因此,确定最佳环境容量时,必须综合比较生态环境容量、景观环境容量、社会经济环境容量及影响容量的诸多因素。
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1995),森林公园环境容量的测算可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三种。在森林总体规划中应根据森林公园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或综合运用。
3.游客规模
在进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根据森林公园所处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已开展森林旅游的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的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1.功能分区
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及森林公园的地域特点、发展需要,可因地制宜地进行功能分区,分为三类大区、共十类小区。
(1)森林旅游区
1)游览区。为游客进行游览观光、森林游憩的区域,是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2)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弥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及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3)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4)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5)休、疗养区。主要供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6)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地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7)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生产经营区
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3)管理生活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居民生活区。
2.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的确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确定森林公园的合理游憩承载力,即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某一森林公园的最佳环境容量。确定环境容量既能对风景资源提供最佳保护,又能使尽量多的游人得到最大满足。因此,确定最佳环境容量时,必须综合比较生态环境容量、景观环境容量、社会经济环境容量及影响容量的诸多因素。
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1995),森林公园环境容量的测算可采用面积法、卡口法、游路法三种。在森林总体规划中应根据森林公园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或综合运用。
3.游客规模
在进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前,应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规模进行核实。根据森林公园所处的地理位置、景观吸引能力、公园改善后的旅游条件及客源市场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别预测国际与国内游客规模。
已开展森林旅游的森林公园游客规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游人增长速度变化规律进行推算;未开展旅游的新建公园可参照条件类似的森林公园及风景区游客规模变化规律推算,也可依据与游客规模紧密相关的诸因素发展变化趋势预测公园的游客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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